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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凌泉 - 不分類 | 2020-01-21 | 點閱數: 445

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受理校外人士入校協助教學或活動處理原則
一、針對校外人士申請入校協助教學或活動暨審查自編(選)教材,以建立一致性之處理機制,爰訂定本原則。
二、校外人士定義:學校教職員工生以外之所有人員(含志工及民間團體)。
三、校外人士資格:
(一)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6-1 條情事。
(二)校外人士若為民間團體,須為政府合法立案組織或單位。
四、實施時間:
(一)正式課程:第 1 節到第 7 節課(包含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
(二)非正式課程:上課日之晨光、午休及其他時間。
五、教學或活動之內容涉及性別平等、宗教或政治議題者,不予受理。
六、教材審查內容及項目:
(一)自編(選)教材之內容應符合智慧財產權規範,並遵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及各領綱、相關法規及人權公約之規定,如: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
(二)自編(選)之教材應提供教材編輯計畫,教學或活動所使用之教學簡報、印刷品、影音光碟及其他於課程或活動中使用之教學資料或計畫,均應送審。
(三)教材編輯計畫書內容應至少包括教材之編輯理念、課程架構、單元名稱、教學活動重點、教學時數或節數、教學資源等項。
(四)審查項目包括:適用之法規、教材適用對象、適用指標或素養、適用領域或議題、預期成效以及其他補充項目。
七、教材審查程序:
(一)未滿 1 個月之教學或活動,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實施年級導師代表進行審查,審查結果留校備查。
(二)1 個月以上未滿 1 學期之教學或活動,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實施年級導師代表及課程發展委員會代表進行審查,審查結果留校備查。
(三)1 學期以上之教學或活動,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
八、原授課教師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校外人士入班協助教學前,原授課教師應事先與校外人士討論課程教學內容。
(二)校外人士入班協助教學,課程進行時,原授課教師應隨班協同教學,並宜公開供學校人員及家長觀課。
(三)若原授課教師未能隨班協同教學時,應於課後檢核教學或活動內容是否有違反本原則之情事;倘有違反,則應向學校反映,請學校處理後續事宜。
九、學校應建立問題反映管道,如查校外人士入校進行教學或活動時,違反相關規定,應要求其改善並進行追蹤;倘持續違反,則學校應中止其入校協助。
十、課程實施成效評估:
(一)正式課程:實施課程後,依照課程計畫相關規定進行課程評鑑,以瞭解實施成效,作為爾後課程規劃及審核之參考。
(二)非正式課程:課程結束後進行成效評估(如問卷),以瞭解實施成效,作為爾後課程規劃及審核之參考。
十一、校外人士若為志工身分,學校應依「志願服務法」進行志工組織、管理、訓練、保險等事宜,志工並應遵守志工倫理守則及學校訂定之規章。
十二、其他非屬入校協助教學事項,學校應瞭解校外人士蒞校活動性質,明確告知所辦活動目的與宗旨,應符合該教育階段學生成長及學習需要,避免性別偏見及歧視,本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並不得有商業或其他利益衝突之情事。